2009年2月28日 星期六

聖本篤會規 第二十三章 應受絕罰的過失

聖本篤會規
第二十三章
應受絕罰的過失

[如遇閏年則於2/29念]

(1) 如果發現有任何弟兄,或頑固、或抗命、或驕傲、或抱怨、或習慣性的違反某條會規,且藐視長輩的命令,
(2) 長輩應該依照吾主的訓示,私下勸告他一次或二次。(瑪十八15~16
(3) 如果他還不能改正,就讓他在眾弟兄前,受到公開的譴責。
(4) 若他還不肯悔過自新,就將他和眾人隔離起來,但是他該懂得這種處罰的嚴重性。
(5) 假如他仍是剛愎自用,就施以體罰。

沒有留言: